商丘市农田机井沟渠管护条例/第三章 沟渠管护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沟渠管护责任:(一)建立健全沟渠管护机制和管护队伍,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增加汛前巡查频次;(二)组织实施田沟、路沟、村沟和干渠、支渠、斗渠、农渠等沟渠的清淤、疏浚、边坡加固等管护工作;(三)组织实施沟渠配套的桥涵、水闸、提灌站等设施管护工作;(四)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管护责任,协调跨行政村沟渠及其配套设施管护工作。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