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农田机井沟渠管护条例/第三章 沟渠管护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协调跨县(市)、区、跨部门管理的沟渠及其配套设施管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跨乡镇(街道)、跨部门管理的沟渠及其配套设施管护工作。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