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协调跨县(市)、区、跨部门管理的沟渠及其配套设施管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跨乡镇(街道)、跨部门管理的沟渠及其配套设施管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