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田沟渠管护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沟渠无垃圾、无淤积、无堵塞,过水断面完整,排灌顺畅,水质符合灌溉标准;

(二)沟渠边坡、衬砌等无缺损、无松动、无坍塌;

(三)桥涵、水闸、提灌站等配套设施无损坏,运行正常;

(四)田沟、路沟、村沟和干渠、支渠、斗渠、农渠等沟渠互连互通,确保旱能浇、涝能排;

(五)保证沟渠正常运行的其他标准。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