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古城保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督办处理。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