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的,由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