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古城的居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功能,逐步实现古城人口规模与保护利用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