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倡导以步行为主的慢行交通,韩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