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建设活动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