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建筑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历史建筑档案建设和历史建筑测绘工作,明确专门管理人员,及时更新、动态管理保护档案。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