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完善古城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一)健全古城地下管网,适度建设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污水处理等设施;(二)配套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三)配套建设公共绿地、庭院绿化,改善居住环境;(四)依法规范设置消防、防洪、排涝等设施。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