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保护。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