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韩城古城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历史建筑,以及尚未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风貌建筑;

(三)古树名木、古桥、古牌坊、古石刻、古井,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遗址、遗存、遗迹等历史环境要素;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但能够反映地方特色、具有保护价值的老行当、老手艺、传统地名、老字号、文化、记忆、民俗等优秀传统文化;

(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