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韩城古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韩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古城保护名录档案。

在古城保护范围内,经批准公布或者认定的保护对象应当列入保护名录,实行挂牌保护。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动态更新保护名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可以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