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规划第十三条有效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各类保护对象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和古城的文物、旅游、市政、防灾消防、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韩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