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各类保护对象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

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和古城的文物、旅游、市政、防灾消防、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韩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