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韩城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对破坏古城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