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编制涉及茅洲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规划时,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协商,确保规划目标协调统一、规划措施相互衔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