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编制涉及茅洲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规划时,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协商,确保规划目标协调统一、规划措施相互衔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