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镇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茅洲河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体系,提升监测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共享下列信息:
(一)流域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信息;
(二)流域水质监测信息;
(三)流域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信息;
(四)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五)流域水利工程(设施)信息;
(六)重要水闸调度信息;
(七)重要水库调度信息;
(八)流域清淤疏浚信息;
(九)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