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建立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茅洲河流域的下列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和利用;

(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管控;

(三)水环境联合监测;

(四)防洪排涝规划建设、联合调度;

(五)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六)跨界河段保洁清淤;

(七)重大项目建设;

(八)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制度、重大行政决策;

(九)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

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商东莞市人民政府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的日常沟通和协调联动,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