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茅洲河流域防洪减灾的应急联动,在制定暴雨洪水灾害应急预案时加强沟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泄洪提前通报机制,统筹流域防洪协同调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当加强与东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实行水环境风险联合预防预警,协同开展应急演练,及时通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跨区域水环境突发事件情况,协同开展预防和控制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