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开展茅洲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实施水生态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开展茅洲河流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对水生态环境的危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