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房屋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检查、维修、养护、白蚁防治等日常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配合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宣传工作;业主自行管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