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的,应当增加巡查频次。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留存备查。
物业服务人在巡查中发现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警示、围蔽等防护或者临时解危措施,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应当提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专有部分进行自查。
物业服务人发现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