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建筑规划、设计的要求和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相关活动不得影响房屋安全;
(三)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
(四)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五)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六)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巡查和应急抢险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