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专业能力、现场鉴定活动、鉴定报告质量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抽查和专项检查情况纳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并在监管过程中相应增加抽检频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