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其鉴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开展鉴定活动,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鉴定报告出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报告上传至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并保管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档案。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已录入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的鉴定技术人员参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亲历现场的具备建筑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鉴定技术人员编制,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鉴定报告涉及地基基础检测的,应当同时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涉及检测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