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鉴定业务相适应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专业资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主体结构专项资质,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鉴定仪器设备等,建立房屋安全鉴定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其鉴定技术人员情况录入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更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