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物、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等条件,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复查、回访、药物管理等制度和业务档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蚁害调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蚁害情况报告,根据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本市白蚁防治单位名录。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白蚁防治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录入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更新,并对白蚁防治单位的备案信息、防治质量、业务档案和药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检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