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中的主要承重构件、抗震防火结构、房屋设计工作年限、楼(屋)面设计最大荷载等事项和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等信息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和物业服务人。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坏的除外。
建设单位新建大跨度、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的,应当设置建筑结构性能监测系统。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