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就业促进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岗位条件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定期组织残疾人就业招聘专场,促进残疾人就业。区、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向用人单位积极推荐有就业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市、区人民政府新规划设置的报刊零售点和经营期限届满的已有报刊零售点,应当优先用于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