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康复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及就业创业培训与服务设施建设经费补助;

(二)残疾人康复、救助和辅助器具服务补助;

(三)残疾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扶残助学补助;

(四)残疾人社会保险补助;

(五)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以及托养服务机构建设补助;

(六)缴纳广东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

(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情况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