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的本市户籍残疾学生,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免收其书杂费,学生服费由政府予以补助;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其书杂费、学生服费由政府予以补助。

本市户籍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幼儿园就读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保教费补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