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第二十一条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接收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且符合在本市就读条件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本市户籍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接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