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接收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且符合在本市就读条件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本市户籍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接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