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引导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废弃物资源化,以及产业模式生态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畜禽粪污、废水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水产养殖尾水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排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