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整洁、有序、美观,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实行集中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广简单实用、成本适中、技术成熟、适宜寒地的农村卫生厕所,分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