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禁止机动车在人行道、绿地、消防通道和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上停放。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