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禁止机动车在人行道、绿地、消防通道和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上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