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饲养犬只和其他宠物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损坏公用设施。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应当即时清理。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束牵引带。禁止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盲人携导盲犬的除外。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