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