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当规范设置硬质实体围挡,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及场内通行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三)拆除、爆破等工程作业,应当制定并实施防止扬尘污染的施工方案;

(四)砂石、灰浆、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

(五)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泥土、砂石、土方等,应当采取拦挡、覆盖、固化等防尘降尘措施。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