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建筑垃圾处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三)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处置。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