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建筑垃圾处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三)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