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在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超时停放或者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四十八小时,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