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