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妨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予以清除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