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居住区按照规划配建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居住区内的停车位只售不租。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首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或者附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位的,使用人应当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