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停车场权属证明、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材料。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