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参照类似地段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合理浮动确定,并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示。

居住区内所有权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单位的、且以出租方式约定的停车位、车库,在遵循自主定价原则的基础上,还应综合考虑居住区停车场的特性、业主的承受能力等特殊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停车收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执法、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门和相关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且收费不合理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成本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和处理结果,引导促进经营者依法合理定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