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车辆停放需求、周边停车设施增设情况,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经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