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现状,按照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旗县区水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市水资源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