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的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水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履行原审批程序。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